继续教育学院公章使用暂行规定
“广东海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中共广东海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支部委员会”、“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广东海洋大学分院”、“广东海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招生专用章”是代表学院行使学校授予职权的一种凭证和标记。任何文件和材料,若需要加盖学院公章,学院就要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相关内容承担责任。因此必须严格管理用章管理,不得滥用。
(一)管理原则
1.学院公章由学院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需要管理人员审核并规范使用印章。
2.印章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更不能借用。
3.印章存放在办公室,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由管理人员或申请人带章到现场监印。
4.不得使用盖有印章的空白函笺(封条除外)。
5.所有用印,能保存材料的,均应保存材料;不能保存材料的,要记载用印情况,包括登记材料名称、使用人和审批人。
(二)使用规定和程序
使用印章,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即按照相关科室工作职能使用或经学院领导审批使用印章的原则。
1.属于各科室(包括教务办、招生办、培训办、学院办)审批使用印章的范围包括:
(1)各科室工作职责范围内以学院名义上报的材料、报表和统计资料。
(2)由科室工作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各种证件的发放,如学生证、培训证书等证件。
(3)各科室使用印章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批签字。
2.需学院领导审批的范围:
(1)个人私事需要学院出具证明的。
(2)其他较为重要的证明或材料。
(3)外出联系业务;
(4)以学院名义印发通知或公布事项
继续教育学院
2020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