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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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01    作者:招生办     来源: 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及时收缴学费,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投入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广东省《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粤府〔2004〕40号)、《价格法》及其他有关物价政策,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费是指按省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本专科业余(函授)学生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费收费归口学校财务处管理。学校财务处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成人高等教育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核定、收取实施管理。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统筹设立收费管理和结算岗位,负责收费管理工作。未经学校财务处核定或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标准,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学生缴费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应在每学年度第一学期初(3月15日前),登录学校学生缴费系统“广东海洋大学统一结算平台”,通过微信支付,完成网上缴费,财务处通过与银行对账,核准学生交费情况,由系统生成电子学费票据或集中打印学费票据由继续教育学院交学生本人。

第六条  完成缴费的学生才能办理注册手续。欠费学生可申请缓交学费,缓交学费时限为6个月,完成缓交手续的学生可以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逾期未交学费、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按《广东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从结算平台导出学生欠费情况,再反馈给各教学点、班主任,并负责提醒学生缴费。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学生缴费返还

第九条  学校不再委托教学点代收学生学费,无特殊情况,所有学生必须通过学校学生缴费系统“广东海洋大学统一结算平台”缴交学费。

第十条  每年3月、6月、9月;教学点与继续教育学院统计核对该教学点学生缴费情况,并报财务处核准后,根据双方联合办学协议书约定的学费分成比例,由教学点开具联合办学学费分成发票给学校,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相关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划转联合办学学费分成款给教学点。

第十一条  个别特殊情况,如“圆梦计划”、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根据国家、广东省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收费标准,教学点与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年级、专业、人数,核准缴费金额,将全额学费缴交至学校账户,由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将学生缴费数据导入学校学生缴费系统,按费用来源打印学费单据,由继续教育学院交教学点;根据双方联合办学协议书约定的学费分成比例,由教学点开具联合办学学费分成发票给学校,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相关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划转联合办学学费分成款给教学点。

第四章   缓交学费

第十二条  申请缓交学费的条件:原则上已交清以往各学年学费,并且家庭困难暂时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

第十三条  缓交学费的申请:每学年第1周至第4周为学生申请缓交学费时间。申请者须填写《广东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学点负责审查,并及时把缓交学费的学生名单汇总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四条  缓交学费的比例。教学点须严格把关,审查上报的缓交学费的学生比例不得超过10%。极特殊情况需突破10%比例的,须由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五条  缓交学费的时限。原则上缓交学费时限为6个月,个别特殊情况可在第二学期申请延长缓交期限至10个月。缓交到期前,申请缓交学生须缴清学费。

第五章   学生缴费核查

第十六条  启动毕业资格初审前,各教学点提供拟毕业学生须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与财务处通过缴费系统核查再次确认交费情况,学校不承认欠费学生课程学习成绩,不纳入毕业资格审核,不进行当年学籍注册,并按《广东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缴费的情况可自行登录个人账户查询,如果个人账户和缴费金额等有疑问可通过继续教育学院反馈,由继续教育学院协助财务处相关工作人员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收缴管理办法》(校财务〔2018〕19号)同时废止。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之处,以上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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