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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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02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来源: 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

为确保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质量,促进课程考核综合化、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参照《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校教务〔2017〕99号)等要求,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专业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教学点相关负责人为课程考核工作领导者,各学院(教学点)教务管理部门为课程考核管理执行者,任课教师为课程考核责任人。

第二条 教务管理部门根据教学计划编制课程考核计划,随同授课安排发放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授课和考核要求,做好命题、监考、阅卷、试卷分析、考核总结、成绩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教学点要做好课程考核宣传教育、巡考监督工作,制定有效措施,狠抓考风考纪。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出的课程都应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由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组成。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各门课程考核形式由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终结性考试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或口试等形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约占总成绩的40%;过程性考核包括考勤、作业、论文、报告(设计)、小测验、讨论等,约占总成绩60%,教师可采用以上至少三种形式确定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

第五条 课程结束即进行考核。任课教师应在结课前至少提前10天将经由系主任或教学点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的试题连同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交与教务管理部门。教师命题时要分别编出内容有别、但广度、题量以及难度都相当的A、B两套试卷,其中一套作考试用,另一套作补考用。命题应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适当增加理解、应用、比较、评价、综述等主观题比例,减少记忆性客观题(如填空、解释名词等)比例。

第六条 考试必须有两名监考员,其中一名为任课教师,一名由教务管理部门安排;考查课程的考核监考由任课教师担任。

第七条 任课教师在考前应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应以帮助学生全面掌握和运用该门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和表达交流能力为出发点。不得划定考核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露或提示试题内容。

第八条 为了保证考核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实行命题责任制。任课教师(命题人)对试题内容、考核范围、考核重点和难点、题型和题量、题目分值等负责。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课程考核要求以及教学实际等认真命题。

第九条 命题是考试工作的中心环节,应当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试题。为了使试题的难易程度和区分度达到规定的标准,保证考核的信度和效度,命题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必须以教学大纲和课程考核基本要求为依据。考核内容要尽可能覆盖到欲测试的各个方面,并根据各部分内容应达到的水平(即记忆、认知、理解、分析、应用、评价、探究),做到考核内容重点突出,比例分布合理、难易适度,不出超纲、偏纲和无考核意义的题目。

(二)试题要有一定的深度、难度和广度,既要考查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水平,又要考查学生综合运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题类型、难度分布一般为:基础题占60%;综合应用题占30%;难题(如综合性、创造性思维题)占10%。

(三)同一试卷中,同一类型试题的编写格式要统一,以免学生因格式不一而误解。试题用字、用词要规范、恰当,文字简明,表意确切,不致学生费解。

(四)多项选择题的备选答案,在性质上应有近似之处,但要避免雷同或暗示,正确答案应随机编排。试题应各自独立,各题之间不要互有关联和重复,一题的正文或答案表述不应构成对其它试题的提示。

(五)所编试题应尽可能避免与教材、参考资料中完全相同的文字表述。

(六)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题量应保证中等程度学生可在100~110分钟内完成。

(七)学生成绩。对不及格率高达30%甚至更高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写出书面分析报告送交学院或教学点,帮助学校和学生分析,找出不及格率高的原因。

第十条 命题的同时要制定明确而统一的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并将每题的分值标明在试卷上。试卷要按统一的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卷面的打印范围不要超出印制的可能范围。试卷的有效印刷范围:8开纸为高22cm,宽33cm。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订成册,并在卷首页上标明总页数、各大题分值、附白纸数不得超过3张。

第十一条 加强试卷保密管理。在命题、审题、印刷、保管过程中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注意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违者以教学事故论处。严格禁止考前学生或无关人员接触试题、试卷,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所有试卷(包括多余的)均须当场收回。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向学院或教学点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或教学点领导批准,方可缓考。缓考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学院保存,一份交任课教师,一份交继续教育学院或教学点备案。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的补考时间进行,缓考卷面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成绩进行登记;缓考不及格者或未参加考试,安排参加下次补考,成绩按补考登记(及格或不及格),且未参加考试者不得再次申请缓考。

学院、教学点应对学生的缓考申请从严审批,对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作旷考论。

第十四条 各学院、教学点必须按规定组织补考,并通知课程考核不及格或缺考学生按时参加补考。

第十五条 补考时间定于每学期第1~2周内进行。补考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结业生结业后可申请补考,时间由学院、教学点确定。

第十六条 补考的监考人员由学院、教学点安排。

第十七条 补缓考课程考核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需将试卷和补缓考成绩登记表交回开课单位保存。各学院、教学点对需作学籍处理的学生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2小时,中间不安排休息,考生在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室。监考教师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九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关于阅卷评分工作暂行规范》(附件)阅卷。

第二十条 成绩评定

(一)所有课程考核成绩都可用百分制记录成绩。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毕业论文一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

(二)课程总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和期终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不超过60%,考试成绩不超过40%。教师必须严格按学(院)系确定的比例评定学生课程综合成绩,不得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三)平时成绩除考勤之外,应至少包含作业、读书报告、论文、小测验、课堂讨论之中的三个环节。

(四)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或重考及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补考或重考所获得的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系、教学点教务管理部门提交学生的学期总成绩及教学记录表、试卷质量分析表及所有学生的答卷。其中,对缺课达到授课辅导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课外作业未完成者,可以取消课程考试(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缺课”记载,记载为缺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但经申请批准后可重修;对擅自旷考者,该门课程成绩以“缺考”记录;对考核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作弊”记录;有正常批准缓考手续者,该门课程成绩以“缓考”记录。各学(院)系、教学点应尽快向学生本人公布课程考核成绩。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点统一保管考试及学生成绩材料备查,保存内容包括出题审批表、标准答案、教学记录表、试卷质量分析表及所有学生的答卷、成绩登记表。试卷档案至少要保存至学生毕业。

采用机考、口试、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的课程,教师应将考核的具体做法、要求和评分标准形成书面材料,以及学生考核的数据光盘、论文等提交开课学院、教学点统一保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接到成绩通知后,如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可提出查卷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点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批准,由开课学院、教学点工作人员代为查阅试卷。查阅人将查询结果书面反馈给学院、教学点负责人和学生。未经批准,不得交由学生自行查卷。

第二十四条 教师提交成绩后,若要修改,须填写《广东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核成绩更正表》,并附原始材料如考卷、作业等的复印件,经学院、教学点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五条 在试卷评阅与成绩归档中如有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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