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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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7-02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来源: 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海洋大学继续教育改革发展方案(试行)》(广海大党〔201862号)、《广东海洋大学校内业绩津贴分配办法(试行)》(校人事〔201729号)、《广东海洋大学创收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务〔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继续教育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调动教职工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特点,充分考虑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量未纳岗位考核和聘任体系的实际,按照按劳分配,绩效优先,兼顾公平,适当倾斜的原则进行津贴分配。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成人高等教育的津贴分配,校外教学点的津贴发放按照学校教学点管理相关办法及合作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每年按校本部在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实际学费收入的30%以及校外教学点按联合办学协议上交学校学费分成部分的10%,作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津贴发放控制额度,由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用于支付成人高等教育校本部教学津贴。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津贴严格按规定控制支出,力争控制在核拨津贴额度范围内,确实有客观需要突破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津贴发放额度,不足部分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需要按年度提出,报学校批准纳入当年继续教育经费开支。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每学期组织相关学院核对本单位承担的教学课时以及班主任、招生专业、在校生人数等,并在此基础上依据本办法核算各单位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津贴报人事处备案,同时提交财务处将教育教学津贴划至各单位基金。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津贴所需经费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在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收费依法依规预算,列入继续教育经费。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津贴主要用于支付校本部教师面授辅导的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以及相关学院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津贴以及学校支付成人高等教育综合教务教学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课程资源平台建设等开支。

第六条 教学课时津贴标准,按全日制本科教学津贴标准1.5倍核算拨付各单位,面授教学津贴课时总量要依据教学任务确定,由各单位统筹发放。


第二章 分配方式

第七条 面授教学课时津贴分切方法

面授课时津贴是承担指校本部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开展面授辅导的教师的教学津贴。

(一)参照《广东海洋大学教学津贴标准课时计算办法》核算教学工作量,合班系数至少为1.0

(二)面授总课时数量按照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计划学时三分之一确定,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按规定确定;每门课程面授具体学时以下达的教学任务书为准。面授教学津贴的标准课时包括专科、本科教学标准课时。每标准课时包含备课、讲授、布置作业、批改作业、命题和批改试卷等工作量。

第八条 管理津贴

管理津贴指承担校本部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职责人员津贴。凡有在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专业,按规定核拨管理津贴,管理津贴包括:

  1. 专业建设管理津贴,每专业0.6万元/年,主要用于各单位组织成人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课程考核要求。

    (二)校本部教务及学生管理津贴:校本部在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每人20/年,主要用于校本部教务及学生管理,包括组织选定教材,组织命题、选聘校本部任课教师和班主任,组织校本部教学检查和教学档案管理,组织开展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班级活动,等。

    第九条 校本部学生班主任工作津贴

    (一)以班为单位,每班选聘班主任一名。班主任由学生所在学院推荐,报继续教育学院汇总选聘,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班主任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

    (二)班主任工作津贴为每人每班每月200元,每学期按六个月计算,每学期发放一次。

    第十条 资源建设津贴

    (一)修订或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000/专业。

    (二)制订课程教学大纲及授课计划,500/门。

    (三)建设课程试题库(10套)500/门,按章编制作业题库(面授每课时作业不少于3题)。

    第十一条 教学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津贴

    包括教务综合管理系统、课程资源建设与维护等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单独申报立项,纳入继续教育教学经费范畴。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校内教职工津贴由各学院根据承担的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任务及下达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津贴总额进行自主分配,并在本单位(部门)范围内公示划拨的各类津贴和个人应发金额,报人事处备案,由财务处发放。

    第十三条 外聘教师和管理人员津贴直接由继续教育学院报人事处备案,由财务处按要求划拨至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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