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设立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为充分发挥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校非常设学术机构,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指导、评估、监督以及提供咨询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
第二章 组 织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热爱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1人,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各专业学院专家担任;设秘书1人,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主任兼任。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专业学院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或熟悉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教师、行业专家学者组成。具体人选由继续教育学院、专业学院、相关单位(部门)推荐,报学校审批。任期内委员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累计超过4次不参加委员会会议时,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学校批准,取消委员资格,并按上述程序增补;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离职,自然失去委员资格,新任相应岗位者自然增补为委员。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学习党和国家的成人高等教育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动态,对学校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对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教学管理提供咨询和指导意见。
第七条
审议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建设与教学工作规划,完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审订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专科、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八条
制定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通过开展教学检查、执行听课制度(领导听课、同行听课、督导听课等)、学生评教、质量评估等方式进行教学质量监控。
第九条
指导(相关专业)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接受学校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第四章 工作方式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专题研究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及其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决以全体委员过半数为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但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商讨或实名投票方式。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但被邀请人员无投票权。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任委员意见,就相关议题向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会议建议。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由秘书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事项严格保密。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予回避。
第十六条
第五章 附 则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继续教育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