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广东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02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来源: 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现行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由继续教育学院、专业所在学院、校外教学点及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科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学点是指学校依法依规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实施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学管理等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依法依规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管理,包括指导和督促教学点做好招生、注册、教务、考务、学籍等管理工作,指导教学点做好教师聘任、教材选用、教学活动组织、课程考核、成绩登记、教学档案保存及相关教学信息收集、整理及保送工作。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各教学单位及招生专业,遵循成人教育教学规律制(修)定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考核要求,组织课程资源建设为教学点培养人才提供服务。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教学点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教学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继续教育学院指导各教学点开展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各教学单位协同继续教育学院贯彻国家成人高等教育相关规定,做好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考核要求及课程资源建设等工作,协同继续教育学院对校外教学点教学工作给予指导,负责组织实施校本部本单位相应专业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课程教学、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和教学档案保存等工作,按规定报送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参照校外教学点教务考务的要求做好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核工作。

第二章 教学点的设立

第六条学校应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地域及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布局设置教学点。

第七条设立教学点依托建设单位必须是经省、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八条设立教学点依托建设单位应当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必须具备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开办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二)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属于民办教育机构的须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依法依规聘请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优良、育人效果良好、身心健康的教师,督促教师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规范组织教学活动,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配备有资质的辅助教师和相对稳定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校外教学点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建立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五)具备基本办学条件,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提供相应的实训实习条件;

(六)具有固定的教学场地,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卫生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设置程序

(一)拟设立广东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机构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提供办学资质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报告;并将确认具备条件的拟设教学点材料,提交继续教育学院院务工作会议审议。

(三)报请学校审批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提交符合教学点申办条件的申请材料,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发文,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四)协议签订。根据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合作办学协议模板,按合同签订程序报请学校审批,由学校法人或委托代表与教学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每年设立的校外教学点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招生简章公布。

第十条校外教学点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生源,组织考生进行考前辅导并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按规定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二)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严格按要求组织课程考核,如实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建立学生教学档案。

(三)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教学场地和实验场地,配备合格的任课教师,按要求组织实施正常教学和考试工作,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组织教学检查与质量评估,保障办学质量。

(四)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向学校报送学生注册、学籍、成绩、教师聘任、教材选用、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等信息及其它材料。

(五)负责组织学生的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活动,协助继续教育学院评审学生实习报告、论文,组织答辩。

(六)负责任课教师酬金支付。

(七)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一条教学点应按教育主管部门及广东海洋大学的要求,及时做好年度招生专业和生源计划申报,积极组织生源,做好招生宣传和咨询,协助我校落实招生计划,做好区域招生工作。招生宣传时须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招生简章,不得自行编写、印刷、发布有关招生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协助学校把招生政策、报名资格、考试办法、录取规则以及我校办学资格、办学类型、录取结果和学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新媒体手段全面、准确、及时向考生公布,使“阳光工程”招生更加制度化、常态化。

第十三条严禁违规录取、乱办班、乱招生,不得招收试读生、旁听生和超前生;严禁组织考生跨省报考,随意许诺颁发学历文凭及任何形式的先入校学习次年再参加考试的“先上车后补票”的违规行为的发生;严禁招生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 教学点的教务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广东海洋大学要求落实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岗位及职责,主要从事教务、学生日常管理工作、毕业论文(设计)安排、指导和答辩,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出勤率,严格考场纪律。负责本点学生毕业资格、学位资格的初审工作。配备班主任,主要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习和年度缴费注册等各项事务的联系和管理,完成学历学位证书发放及毕业生档案整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负责学习支持服务的软硬件建设,保证信息化建设和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投入。

第十六条认真按照上级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教学教务管理规章制度。

(一)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函授教育质量。继续教育学院要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业务管理,加强对教学点进行教学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按照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并按要求提交完整资料。

第十七条按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做好新生注册和入学教育工作以及学年交费注册工作,按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所需材料。

第十八条按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转点、转专业、休学、复学及退学等手续。

第十九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守正确的政治立场,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在教师遴选聘用、教材选用、课堂教学、考试命题等环节把好政治关和质量关。

第二十条配合学校做好教学检查教学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做好教师聘用和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依法依规聘请政治素质过硬、思想品德优良、业务精湛、教学效果好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有一定教学经验人员担任课程主讲(任课)教师。开课前一个月前须将主讲(任课)教师聘任教师资格审查表、聘任教师统计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按要求提供并更新继续教育教师构成及管理情况。包括授课教师、辅导教师、管理人员基本数量及聘任、管理、培训情况。

第二十二条按照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要求按时组织学生参加面授、辅导、答疑及各类实践教学活动,做好面授前的准备工作,提供教学所需的一切条件。严格执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如有变动须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按我校要求做好教材、学习资料的发放工作。

第二十四条按照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要求组织好结课课程的复习考试工作,安排监考人员,严格考场纪律,考试结束后整理存档考试安排表、监考员安排表、考场登记表、学生签到表等材料。及时安排教师阅卷,及时收取任课教师学生成绩登记表,及时安排并通知成绩不及格学生补考。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教学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学期管理、毕业资格审核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做好面授期间的教学、后勤服务工作,做好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教学点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广东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湛价教副字B012号)收缴学费。若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所有学生学费收缴在学校学生缴费系统统一管理。

(一)学生可直接登录学校学生缴费系统“网上银行收费系统”,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的网银或账户支付,完成网上缴费。

(二)教学点按学费标准,把代收学生的全额学费转账交付学校,教学点工作人员与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人员核对并向财务处提交年级、专业、人数,核准缴费金额等信息,由财务处审核无误后,集中打印学费单据后转交各专业学院或教学点交学生本人。

(三)根据双方约定的学费分成比例,由教学点开具联合办学学费分成款发票给学校,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相关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划转联合办学学费分成款给教学点。

第二十九条教学点报送的毕业生名单须结清所有学费,才能办理毕业有关事务。

第六章 终止与撤销

第三十条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相关教学点的合作办学:

(一)合作办学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协议的;

(二)合作办学协议期未满,但教学点出现重大变故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学点资格将予以撤销:

(一)教学点组织生源少,或不再组织生源报考我校的;

(二)以学校或教学点名义从事合作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任何活动,影响学校声誉和损害学生权益的;

(三)不严格执行上级及学校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及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教学管理过程中因不执行学校相关规定导致重大教学事故发生,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在教学点组织的考试出现重大作弊事件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教学点资格的终止与撤销应履行相关程序。由继续教育学院书面提出,报经学校审批后,上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对于终止或撤销后的教学点,须继续履行原《联合办学协议》,完成在读学生教育教学任务以及其他遗留工作。

第三十四条终止或撤销教学点情况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暂行办法》(校成教〔2018〕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招生电话:0759-2382451、13828229228

教务电话:0759-2382061、13763050660

培训电话:0759-2362175、13509935732

联系地址:广东省湛江市湛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滨大道中

联系邮箱:cjy@gdou.edu.cn

版权所有:广东海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院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