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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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非学历教育现场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02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来源: 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

广东海洋大学非学历教育现场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现场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非学历教育培训现场教学使用,为学员学习、体验、实践和锻炼提供服务的校外场所和设施,包括大型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场馆。现场教学是组织学员赴基地参观和交流,通过专业人员讲解和示范,指导学员参观交流、引导学员深入了解重大事件、重大活动和重要生产(服务)活动的产生的背景、重要过程、重大结果及其深远影响,对学员进行政治觉悟、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教育。现场教学对于指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党性锻炼、新技术推广和先进管理模式运行等学习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条现场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非学历培训教学的质量。为充分利用校内外企事业单位相关设施、场地及场、站、馆等促进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质量提升,发挥上述现场教学基地在非学历培训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现场教学基地管理,提高非学历教育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现场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三条基地建立的基本原则。

1.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结合,具有典型性和时代性。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总结提炼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社会、法制、党建等实践经验,突出主题,有利于学员对深层次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2.与课堂教学相结合,具有指导性和启示性。现场教学是教育培训的另一种组织形式和方式,与课堂讲授内容紧密联系,突出实践性、应用性和实效性。

3.与学员所需知识、能力要求相结合,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着眼提高学员知识层次、能力素质和思想品德,依托已有的场地和设施,建立满足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需要的教学基地,切实帮助学员解决思想、工作和服务中面临的困惑和问题。

第四条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基地共建单位具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意愿。

2.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或能满足完成现场教学任务教学的要求。

3.就近设点,相对稳定,节约经费开支。

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5.能够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研发活动或能够正常开展展览活动。

第五条基地建立的程序。

1.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相关单位(部门)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现场教学条件的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合作建设培训现场教学基地项目。

2.由校外单位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合作共建培训现场教学基地申请,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拟建基地条件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拟建基地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3.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相关单位(部门)对现场教学基地资料进行审核,报学校批准,按相关规定签署共建协议。

4.学校对现场教学基地实行统一挂牌,标牌统一制作。

第六条学校与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在人才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基地共建单位提供服务。

2.学校应主动与基地共建单位加强协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现场教学计划,推荐安排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员现场教学活动。

3.基地共建单位应根据学校制定的现场教学计划,为学员开展教学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

第三章 现场教学基地的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定点。按照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单位作为现场教学基地。新基地开发建立,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校审核通过。

第八条定人。每个现场教学基地落实1名专门联系人和现场教学教师。联系人由基地所在单位推荐。现场教学教师由学校教师担任或基地所在单位推荐。

第九条定教案。根据培训任务编制教案,教案包括教学目的、教学步骤、主讲教师、点评内容、地点、联系人等;现场介绍要真实、准确、生动,突出形象性和针对性。教学点评要观点正确、内容精炼、紧贴实际、论述透彻。

第十条现场教学基地的教学流程。

1.发放情况简介资料让学员了解基地基本情况。

2.组织学员预先准备问题。

3.组织学员赴教学基地开展教学活动。

4.讲解人员现场讲解。

5.学员参观。

6.互动交流讨论。

第四章 现场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现场教学基地的建立在学校的领导下,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基地建设、撤销等由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现场教学基地工作的文件与资料,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汇总,建立现场教学基地资料库。

第十四条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对基地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研究新的基地成立和原有基地的保留与撤销。

第五章 经费与人员保障

第十五条各单位可根据培训需要对现场教学基地支付相关费用,用于购置培训及现场教学耗材,支付培训相关人员劳务费等,费用按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审批,从相关单位(部门)培训相关专项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的宏观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具体工作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起协调、监督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学校对现场教学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检查,连续两年未能承担现场教学任务的单位,将视情况解除协议。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现场教学基地协议书

招生电话:0759-2382451、13828229228

教务电话:0759-2382061、13763050660

培训电话:0759-2362175、13509935732

联系地址:广东省湛江市湛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滨大道中

联系邮箱:cjy@gdo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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