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申请条件。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身心健康,情趣高雅,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者,均可申请。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国际视野和社会责任感,富有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二)具备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各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学位课程成绩70分及以上,学位外语考试通过,其他课程成绩及格,毕业论文等级在良好以上;
(五)参加学校或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的;
(二)在学期间,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有四门及以上课程补考者,或两门及以上课程重修者,或未通过学位课程考核者。
(三)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是指考试作弊或作业严重抄袭,以获取课程成绩(含课程论文)为目的的伪造数据、作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位论文(设计、作品,以下简称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形;
(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后,其他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提出拟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连同有关材料报学校学位办公室;
(三)建议名单由学校学位办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学校发文公布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
(五)继续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制作、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校成教〔20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