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学校制度

广东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22    作者:刘靖     来源: 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相关规章制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法推进规范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有关规定,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集体,热爱和平,支持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应当弘扬“坚韧不拔,自强不息”的海大精神,具备“广学明德,海纳厚为”的优秀品质,勤劳勇敢,自强不息;应当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树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刻苦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理念,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过硬的本领;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照广东省招生委员会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新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向教学点和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并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2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教学点和继续教育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并以发文形式公布。

第五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学生缴纳学费后才具有注册资格。具备入学就读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注册才能获得学籍,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修读课程,不承认及登记考核成绩。缴费名单以学校财务处和教学点提供的收费数据为准。

学生从入学次年起至毕业,每学年开学时,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当年学费,并在每学期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正式开课前2周为学生缴纳学费和春季学期注册时间。学生应当先缴费,凭财务处的收费凭证到所在教学点(校本部)注册。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缓交学费,经教学点同意和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可予以注册。缓交学费期限不超过1学年。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课前2周为学生秋季学期注册时间,学生须按时到所在教学点(校本部)注册。学生若确有实际情况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教学点或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延缓注册并请假。

凡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新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注册,须在注册期间提出申请,由教学点初审(校本部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后,上报学校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超过年限而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由学校发文公布,且不可再恢复入学资格。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适宜入学者,可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向教学点(校本部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由教学点(校本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出申请,由教学点初审汇总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校本部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办理入学手续时,若原录取专业已停止招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成人高等教育同一层次相近专业就读,或缴费注册取得学籍后申请转往其他院校就读。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继续教育学院按招生规定组织入学资格复查。各教学点在继续教育学院的指导下对本点新生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报继续教育学院(校本部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核查)。复查不合格者,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意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教学点提出处理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发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其学籍。

第九条学生获得学籍后,学籍在校在册期间,由学生所在教学点负责学生具体的学籍管理和学习管理(校本部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生学籍数据及其变化由学生所在教学点及时核准后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统计、审核后按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期限

第十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以基本学制(高中起点专科3年,专科起点本科3年,高中起点本科5年)为基础,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校按基本学制年限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修业年限可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延长3年,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最长年限为6年,高中起点本科最长年限为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连续或分阶段完成学业。

对于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一律不予注册。学生提前修满规定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需由学生本人在每年1月初提出申请,教学点初审(校本部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每次延长时间最小单位为半年,以1年为限,延长期满,若学生仍未达到毕业要求,在规定年限内可再申请延长。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其新编入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注册后参加学习。

第十二条申请提前毕业期限最小单位为半年。学生须在拟毕业前6个月向所在教学点申请(校本部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教学点对其提前毕业资格进行初审,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其中,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所获得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该层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80%。经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视其为应届毕业生,学校按规定为其安排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下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的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

操行考核。考察学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纪律以及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表现,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由班主任进行综合评定。

学业考核。是指对培养方案规定学生修读的课程的考核,主要考核学生对修读课程所学知识的认知、理解、应用、评价与创新能力,以衡量学生对知识掌握和应用水平,由任课教师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各门课程考核方式由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考核的形式有:开卷、闭卷、开闭卷结合等,可采用笔试、口试、演讲、辩论、实际操作、撰写课程论文或报告等多种形式。各种考核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成绩由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组成。终结性考核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或口试等形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约占总成绩的40%;过程性考核包括考勤、作业、论文、报告(设计)、小测验、讨论等,约占总成绩60%,教师可采用考勤之外以上至少三种形式确定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按以下原则记录成绩: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制记分,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毕业论文采用五级制记分。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具体比例须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在课程考核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

第十八条课程补考。课程结束后,学生应参加正常考核,考核不及格,准予补考1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须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给予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可以重考2次。重考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在结业后2年内,可申请缴费重修。

第十九条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补考,记为“补考”,并按补考所获得的卷面成绩记载。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及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缓考。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考核的,必须提前向所在教学点(校本部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缓考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点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安排在下学期初的补考时间进行,记为“缓考”,缓考卷面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总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或经批准未参加考试者,安排参加补考,成绩按补考登记,且未参加考试者不得再次申请缓考。

教学点(继续教育学院)应对学生的缓考申请从严审批,对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一律按缺考论处。

第二十一条重考。重考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学点审查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重考一般安排在学期同一课程考核时间内进行,学生未经批准参加重考的课程将不予登记成绩。重考及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按重考所获得的卷面成绩记载,标注“重考”。

第二十二条任课教师须审核学生是否具有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并予以公布,学生对取消考核资格有异议的,可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诉。

第二十三条学生上课、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实践实习等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取消考核资格处理:

(一)辅导面授环节,学生缺课达到面授辅导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

(二)缺交作业的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的。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取消考核资格”,记为“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经申请批准可在结业2年内缴费重修。除因病短期请假者外,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考核、补考和重考,不得用其他课程学分替代,只能结业后重修相关课程;因病请假(未达到休学要求)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经申请可随下一年级重修相关课程。

第二十四条对擅自旷考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缺考”,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缺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学点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校本部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批准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重考。

第二十五条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在课程考核中违纪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违纪”,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若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点批准(校本部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参加重考1次;在课程考核中作弊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作弊”,不得参加补考和重考,经申请批准后可在结业2年内缴费重修。情节严重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复查,报学校审批,开除学籍。

违纪2次及以上按作弊处理,作弊2次及以上按严重作弊处理,开除学籍。

对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生有权利向教学点或继续教育学院反映。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国家级考试成绩合格的,在作毕业资格审查前,经学生申请、教学点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视为通过校内相应课程考核,并如实记载国家考试成绩,但成绩性质(补考或重考)不变。

第二十七条跨学期开设的课程,一般按学期分别登记成绩。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九条成绩查询及复核。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一般不得更改。学生对成绩有异议者,应当最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查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

学生确有正当理由申请查卷的,由教学点负责查卷和向任课教师核实。如经查实评分工作确有差错而需要更改成绩时,由评卷教师提出更改理由并附相关材料,经教学点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由继续教育学院专人更改。

第三十条如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向任课教师说情而教师又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一经查实,所更改的成绩一律无效,同时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学生按考核作弊处理,教师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课程免修与免考

第三十一条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申请免修相应的课程;以及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的课程,或参加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相关专业课程修读,获得相应学分,与现修专业相同的;或修读第二专业原修课程与现修课程相同且学时数相同或多于现修课程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可以免修(免考),但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课程总数的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不同层次教育所修相同课程不得互相代替。免修(免考)课程成绩按已修成绩登记。

第三十二条免修(免考)程序。需于第16周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下学期免修(免考)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拟免修(免考)课程的任课教师同意,教学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六章 转专业、转教学点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按省级招生部门核准的录取专业报到入学就读,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可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具有转入专业相关的基础和培养潜质,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情况,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三)录取人数较少的专业的学生可申请转往其他专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已满四学期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三)应作退学处理的;

(四)艺术类与普通类专业之间互转的;

(五)不同层次之间互转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转专业规定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转专业每年办理一次。应由学生本人在学年第一学期修读课程前提出申请,教学点同意后(校本部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提交学校审批,结果以学校发文公布为准。未获批准的学生,须就读原录取专业。

第三十七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学生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教学点。学生转教学点,应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教学点同意后(校本部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相关教学点须做好学生的学籍档案、成绩档案交接工作,转入教学点负责学生的后续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学的学生,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省教育厅要求填写提交“转学申请表”,并附上“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和“考生信息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转出、接收学校同意转入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签署意见)。学生转学,须按同层次、同科类的原则进行。


第七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诊断,必须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者可申请休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学点初审(校本部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复审,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予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承认学生自行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不予考勤、考核和记载成绩。

学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次,休学累计年限加基本学制不得超过最长学制年限。

第四十条休学期满,学生应按时申请复学。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学生提出复学申请,教学点初审(校本部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复审,上报学校批准后,编入同层次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相应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相应班级或学生按规定申请转学。复学由学校发文公布,学生须按照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复学后转入就读班级相同。

应征入伍者,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与保留学籍时间(含休学等)之和,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超过6年,高中起点本科超过8年(服兵役的学生不受此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学后两周内无故不缴交学费办理注册;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包括身体和政治思想方面)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所在教学点提出意见,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校本部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

(二)作退学处理的,由教学点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校本部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上报学校批准。退学文件由教学点(校本部学生由班主任)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在继续教育学院网页发布公告,视同送交学生本人。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毕业与学位、结业、肄业

第四十四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各科成绩合格,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学生毕业2年内,可申请参加学位课考试和重修学位论文写作,成绩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返校参加学位课考试应按有关规定缴费,重修学位论文应按学校支付老师课酬标准交费。

毕业资格审查由教学点初审(校本部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继续教育学院复核,公示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授予资格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学点初审(校本部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继续教育学院复核,公示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2年内,对于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含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实践课程),可按规定缴费修读相关课程后参加课程考核(同一门课程考核不得超过2次),成绩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证时的毕业届别和发证日期填写。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结业后2年内不返校申请参加学习和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考核。

结业生返校参加学习和考核,应按相应专业学年收费标准缴费。

第四十六条学生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1年以上(含1年)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书。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历证书(包括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习证明等统一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颁发或办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条若学生报考信息有误,须在新生入学报到注册时申请更正。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学点审查(校本部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继续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予以注销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二)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胁迫他人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十六条对拟处分的学生,由教学点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发文公布。文件由教学点(校本部由班主任)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在继续教育学院网页发布,视同送交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成教〔2018〕11号)同时废止。


招生电话:0759-2382451、13702881559

教务电话:0759-2339281、18604314460

培训电话:0759-2362175、13509935732

联系地址:广东省湛江市湛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滨大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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