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防范办学风险,促进我校非学历教育事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及上级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是学校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服务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形式。开展非学历教育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利益,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非学历继续教育,包括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场所举办的不颁发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各种培训(以下简称为培训),不包括各单位(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举办的培训。
第四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是非学历教育办学的责任主体,须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项目负责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非学历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广东海洋大学分院与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承担相关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任分院院长。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承办单位,与校外有关科学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之间开展多种形式交流和协作,实行优势互补,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学校资源可提供给非学历继续教育使用,但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培训招生宣传的内容须与项目申报的内容一致,做到合法、真实、清楚、准确,不得与学历教育信息相混淆,不得用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员。
第九条 承办单位统一以学校或承办单位的名义开展培训招生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培训招生权限。
第十条 项目审批的基本原则是:项目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有利于维护和提升学校的社会声誉、办学品牌;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等。
第十一条 校外单位委托培训的培训收费要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执行。面向个人培训收费的项目,需根据物价部门申请的审核备案或办理的《收费许可证》收费。
第十二条 所有非学历教育培训实行合同(协议)管理。承办单位制订培训方案、教学计划、经费预算或培训招生简章与委托培训合同(协议)依照学校《广东海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2013〕36号)审批,所有培训合同(协议)由学校统一对外签署。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项目经费须及时全额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截留、坐支、私存、设立账外账等“小金库”行为。
第十四条 培训项目由承办单位负责落实,承办单位应落实项目负责人,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注重提升培训质量,做好项目方案设计、教师选聘、课程安排、教学实施、结业考核、质量评价等工作。承办单位负责学员管理,应明确纪律要求,加强安全教育,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单位负责培训费的结算和追缴工作。
第十五条 培训经费的使用根据《广东海洋大学创收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务〔2017〕4号)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按学校归档要求将项目合同(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方案、学员名单、培训招生简章等材料在本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内为校外单位或个人发布培训招生广告或代理培训招生。对于在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按规定权限处理、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