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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13    作者:广东海洋大学     来源: 广东海洋大学    点击: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0年1月8日

广东海洋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防范办学风险,促进我校非学历继续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教成〔1990〕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广东海洋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属于终身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学校服务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形式。非学历继续教育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和教书育人,坚持把握成人教育特点和规律,创新教育模式,充分发挥学校优势资源,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为海洋经济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合格人才。

第三条 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实现优质教育资源与社会共享,助力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非学历继续教育,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场所针对在职人员举办的各类短期或长期培训、研修和进修等活动。非学历继续教育的目的是提升在职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学员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经考核合格,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研修证书,但不颁发学历或学位证书。非学历继续教育不包括学校内部各单位(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内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五条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广东海洋大学分院(以下简称“分院”)是国家农业农村部在华南地区设立国家海洋渔业和农业农村干部教育培训基地之一,主承担海洋、渔业、农业、农村等领域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部门管理干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新型农民及相关产业工人的培训任务。广东海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设立的对外统筹负责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的专门机构,广东海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与分院合署办公,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兼任分院院长。分院及继续教育学院统筹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承接高水平、综合性和体现学校特色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各承办单位负责本学科领域及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工作。

第六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是非学历继续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办学主体责任,建立培训活动管理及质量保障体系,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做好项目方案设计、教师选聘、课程安排、教学实施、考核发证、质量评价等工作,确保教学成效与办学质量。

第七条 承办单位必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项目负责人制,确保培训工作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预防减少各类风险,确保培训质量。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建设稳定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师资队伍,选聘的教师必须政治觉悟高、思想道德修养好、业务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应对教学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教学内容合法合规,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师应遵守授课纪律,严禁在讲台上散布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严禁传播封建迷信、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

第九条 承办单位负责学员管理,应明确学习纪律要求,切实做好学员服务工作,引导学员从严治学;应加强安全教育,制订应急预案,完善防范措施,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以优势特色学科为依托,强化质量导向和精品意识,加强课程资源建设,培育优秀教师,丰富更新教育培训内容,创新教育培训模式,打造具有我校特色的品牌项目,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承办单位与校外有关科学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之间开展多种形式交流与协(合)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继续教育学院可依托我校校外教学点开展联合申报和举办培训项目。培训项目经费包括师资费、场地费、管理费、资源占用费、培训期间交通费、食宿费、项目研发费等,培训项目研发费,主要作为培训项目前期培训需求调研、方案编制、绩效评估及用户意见征求等费用。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须保障学校办学及收益的主体地位,不得下放或转移学校办学权、教学权等;承办单位需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起草培训项目合同(协议),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培训项目合同(协议)需明确约定双方责、权、利和违约责任,明确培训经费预算数量、培训经费支出结构和支付方式;培训合作合同(协议)不得承诺超出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条件;承办单位须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合同(协议)执行,对合同(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严禁合作办学双方非法获取、泄露、出售教师和学员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电话、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

第十四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中涉及到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含学员和教师)须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有关涉外合作合同(协议)签订前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要履行制定培训计划、遴选培训任课教师、提供培训场地和设施、开展培训活动、组织培训考核和颁发培训结业证等责任;相关单位应落实项目负责人,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创新培训模式,加强培训管理,切实提升培训质量,维护学校良好声誉。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根据受训单位需求,结合工作实际,可以按照服务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合格服务商为培训活动提供住宿、饮食、交通等后勤服务,并按照实际预算向服务商支付相关部分服务费用。其它机构联系并委托我校承办的培训项目,可由相应机构负责学员住宿、饮食、交通等后勤保障服务,并按合作合同(协议)约定支付相关部分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学校资源可提供给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使用,但需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招生宣传的内容应与项目申报的内容一致,做到合法、真实、清楚、准确,不得与学历教育信息相混淆,不得用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员。

第十九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分为高级研修班证书和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两类。按照相关规定,在修完相关规定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可以颁发相应证书。高级研修班证书须加盖校长签名章及广东海洋大学公章;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由承办单位签发。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须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非学历继续教育材料的存档工作,保存好以下资料:项目申报材料、书面批复、招生简章、广告宣传、各类合同(协议)、学员情况登记表、教学大纲、结业证书、花名册等。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单位的委托培训收费要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执行。面向个人培训收费的项目,需根据物价部门的审核备案或《收费许可证》收费。

第二十二条 所有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实行合同(协议)管理。承办单位制订的培训方案、教学计划、经费预算或培训招生简章及委托培训合同(协议)依照《广东海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2013〕36号)审批。所有培训合同(协议)由学校统一对外签署。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负责培训费用的结算和追缴工作。项目经费应及时全额纳入学校专门账户,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截留、坐支、私存、设立账外账等“小金库”行为。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和《广东海洋大学创收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务〔2017〕4号)等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预算情况执行,自觉接受教育、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年度继续教育报送工作要求,各承办单位应将年度培训工作总体情况等报送党委办、校长办,抄送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汇总、编写继续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并以学校名义报送广东省教育厅。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内为校外单位或个人发布培训招生广告或代理培训招生。对于在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按规定权限处理、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8〕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招生电话:0759-2382451、13828229228

教务电话:0759-2382061、13763050660

培训电话:0759-2362175、13509935732

联系地址:广东省湛江市湛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滨大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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