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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07    作者:广东海洋大学     来源: 广东海洋大学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标与采购行为,保证招标与采购的质量,提高招标与采购工作效率,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标和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务预算管理资金招标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鉴定等服务。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采购活动分为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和校内采购。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的行为。

校内采购是指除政府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之外的其他采购行为。校内采购划分为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零散采购两种形式。校内集中采购是指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项目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校内零散采购是指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由招标与采购中心或项目申购单位(部门)实施的采购。

第五条 所有招标采购项目通过广东海洋大学招标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干涉招标或采购活动。

第七条 纪监检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和工会(教职工代表)等部门是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各部门依照其职能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坚持“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开,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完成招标和采购任务。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基建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校长办、教育工会、审计处、科技处和后勤保障处等单位(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招标与采购中心,招标与采购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讨论、审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监督、组织检查招标采购管理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讨论决定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起草领导小组工作计划;

(二)督促和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三)协调学校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

(四)拟定学校各项招标与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五)定期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标采购工作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为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具体如下:

(一)管理范围

1.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公、科研、教学仪器设备及设备维保,家具,教学和科研实验材料(含药品及化学品)和其他货物等项目。

2.基建处:校园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及建筑物100万元以上维修、改造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

3.后勤保障处:校园房屋建筑物、公共建筑、校园道路、给排水管网以及供电设施的维护、维修以及10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工程等相关项目。

4.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类信息化的采购项目及其他类采购项目中与信息化相关的货物、服务、工程。

5.图书馆: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文献信息资源及其相关文献信息服务的采购项目。

6.科技处:科研项目经费所开展的科研合作、出版、测试测序、化验加工、数据采集等相关服务的采购项目。

7.保卫处:学校安防、消防设施、交通设施等及相关货物、服务的采购项目。

8.审计处:审计服务、审计咨询等及相关服务的采购项目。

9.未明确的采购项目由经费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二)管理职责

1.根据项目的性质,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组织或指导项目申购单位(部门)做好项目的调研、论证、落实经费等前期准备工作。

2.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或协助完成项目立项工作。

3.审核申购单位(部门)提交招标采购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采购项目经费开支渠道、技术参数、商务要求、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采购预算等)。

4.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适合本部门实际的管理办法,明确责权关系,规范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是学校招标与采购业务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招标与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二)负责实施学校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校内集中采购及校内零散采购等采购业务和招标业务。

(三)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对外协调的相关工作,配合处理有关采购招标工作的质疑与投诉等。

(四)建设和维护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负责采购招标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分析和评估。

(五)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归档工作。

(六)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申购单位(部门)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校内单位(部门),是招标采购活动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招标采购项目市场调研、立项申请和预算申报。

(二)负责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采购预算编制、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采购计划申报、采购需求提出、采购需求文件的释疑等。

(四)负责合同履行、项目验收及履约情况反馈等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办理及合同资金的支付。

(六)负责制定本单位(部门)零散采购(自主组织采购)的实施细则。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章  采购范围

 

第一节 工程类项目采购范围

第十五条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所规定范畴的,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装修、修缮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工程项目,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校内采购,其中5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实行校内集中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各类工程,实行校内零散采购。

 

第二节 货物类项目采购范围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项目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各类货物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项目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校内采购项目,实行校内采购。其中,同一品目30万元以上的,实行校内集中采购;同一品目30万元以下的,实行校内零散采购。

 

第三节 服务类项目采购范围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项目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各类服务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购买属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实行校内采购。其中,同一品目30万元以上的,实行校内集中采购;同一品目30万元以下的,实行校内零散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一节 编写采购需求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应当以经费预算为基础,按照学校预算管理规定及“三重一大”要求进行申请、论证、审批和立项,落实经费预算后方可执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采购需求是指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 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二十五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发布的最新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要求。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购单位(部门)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购单位(部门)根据已批复的采购预算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及时申报采购计划,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采购计划表、详细的采购需求书、采购需求论证及预算佐证等材料提交到招标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购单位(部门)对项目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指导学校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节 采购方式的确定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按相关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招标与采购中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的电子卖场、部门协议供货、中介服务超市采购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 校内集中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十二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应当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情形,招标与采购中心根据需要进行变更。

第三十三条 化玻试剂、体育用品以及医疗药品或器械等大宗消耗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由项目申购单位(部门)每学期制定采购计划,报学校集中招标采购。

科学研究实验急需专业性较强的化玻试剂、活性实验材料等,经课题组所在单位(部门)和科技处同意后,可由课题组负责人遵循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价格最低的原则组织采购。

第三十四条 同一预算项目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项目申购单位(部门)采用校内集中及校内零散方式多次采购同类货物及服务,资金总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同一预算项目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项目申购单位(部门)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第五章  采购实施

 

第一节 政府电子卖场项目实施

第三十五条 政府电子卖场主要包含了批量集中采购、直接订购、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定点议价、定点竞价、部门协议、中介服务超市采购等。

第三十六条 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申购单位(部门)应在当年省里发布的批量集中采购配置型号中选择相应配置,填报采购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招标与采购中心按照广东省财政厅的规定汇总全校采购计划并上报广东省财政厅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直接订购。项目申购单位(部门)可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挑选符合需求的商品,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下单采购。

第三十八条 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定点议价和定点竞价。项目申购单位(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部门审批意见,提出采购方式申请,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服务超市采购。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选取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择优先取、直接选取、竞价选取、随机选取。项目申购单位(部门)根据采购需求提出采购方式申请,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实施。

 

第二节  政府采购限额以上和必须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

(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第四十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广东海洋大学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产生。对于特殊项目需要指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须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委托。

第四十一条 采购招标文件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学校招标采购项目需求编制初稿,经项目申购单位(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法律顾问(采购预算10万以上项目)审核同意,其中招标采购预算100万以上项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四十二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应将与我校有关的采购信息转发于校园网上。

 

第三节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实施

第四十三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广东海洋大学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产生。

第四十四条 采购招标文件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学校招标采购项目需求编制初稿,经项目申购单位(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发布。

第四十五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应将与我校有关的采购信息转发于校园网上。

 

第四节 校内零散采购项目实施

第四十六条 3万元以下货物、服务类和50万元以下工程类的校内零散采购项目,由项目申购单位(部门)自行审批并采购。

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类校内零散采购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或授权项目申购单位(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第四十七条 授权项目申购单位(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在采购活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须将采购结果录入招标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第六章  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第四十八条 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的订立按《广东海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工程类采购合同由招标与采购中心牵头签订(报审)。服务类、校内集中采购货物和工程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的工程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签订合同。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合同签订时须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书 。

第四十九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确保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工程、服务类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履行管理等工作;货物类的项目,由项目申购单位(部门)负责跟踪、接货、安装、调试、预验收、报销等合同履行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申购单位(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学校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校内集中采购招标项目追加后的合同总额不能超过政府采购限额。追加审批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补充合同或合同变更由项目申购单位(部门)负责签订。

 

第七章  验收结算及档案保存

第五十二条 采购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采购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项目申购单位(部门)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各相关单位(部门)均有责任、义务及时办理报销工作。

第五十四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申购单位(部门)应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实现采购活动的可追溯性,保证采购项目的终身留痕。采购项目全部完成后,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及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合同移交学校档案馆统一归档保存。学校零散采购的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将需求文件、市场调研资料、采购审批材料、采购结果相关材料和验收报告等材料整理归档。招标投标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招标投标工作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五十五条 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采购计划批复文件、代理机构委托协议、招投标文件、评审专家及监督人员文件、评标报告、采购结果确认和通知、合

同及一系列采购过程的相关记录文件等。

 

第八章  招标采购活动监督

第五十六条 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单位(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招标和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依规办事,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配合监督部门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公开采购管理制度、采购办事流程、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进程及采购结果等采购项目信息,全面公开投诉程序、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等采购监管信息,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招标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室检举和投诉。

第五十八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应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合理设岗,明确岗位职责;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建立岗位间的相互制约机制;严格执行轮岗交流制度,按照采购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

第五十九条 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在采购需求的审核,招标采购项目质疑和投诉过程中,发现项目申购单位(部门)存在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相关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负面清单的行为,由招标与采购中心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项目申购单位(部门)的项目负责人整改,并告知其所在单位(部门)。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 项目申购单位(部门)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招标文件》未公开发布前,属内部保密文件,不得外泄。发现相关线索及时报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第六十三条 坚决杜绝“先采购,后走审批程序”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将根据核查结果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正确履行单位(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保证学校招标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对在学校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泄露标底或其他保密事项等违法违纪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六十五条 经查实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的投标企业和个人,列入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黑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学校及下属单位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与采购活动。

第六十六条 后勤集团食堂物资采购按《广东海洋大学后勤集团食堂物资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七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密局〔20104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内容,如国家、省等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广东省财政厅最新发布的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准。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上”为含本数,“以下”为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校〔201729)同时废止。其他学校有关采购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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