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教务工作指引

教学点教师任教资格审核及排课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1-06-14    作者:教务办     来源: 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

1.每学期第11周,由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上的培养方案生成各专业年级课程的教学任务书下发给各教学点。

2.各教学点从综合教务系统上查看教学任务书,教学点对执行教学任务有困难的,可在12周前通过系统向教务办提出申请,教务办负责人审批。

3.各教学点依据教学任务书,给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配置任课教师。原有任课教师需录入学历、学位、年龄、职称等信息。

4.新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需办理任课教师资格审批手续,在综合教务系统上填报《新增外聘教师审批表》,录入教师的信息和上传佐证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聘用合同),由教务办系统管理员审批。

5.教学点查看确认审核结果并安排教学任务。

6.公共必修课程和学位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直播面授学时1/6)。继续教育学院于14周前将统排课表反馈各教学点。

7.各教学点在统排课表的基础上排专业课程、实践课程和公共选修课。能合班的课程可以合班,相似课程合班上课需12周前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由负责人审核。

8.教学点于18周完成本点排课及发布课表,提醒教师和学生在综合教务系统上查看确认课表,并提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备案。

9.学期末教务办和教学点按标准及实际授课课时、修读人数核算统排课程教师授课费用、各教学点缴交费用。

10.教务办编制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表,经领导批准报财务处办理发放手续。

招生电话:0759-2382451、13702881559

教务电话:0759-2339281、18604314460

培训电话:0759-2362175、1350993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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