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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jiaowu 来源:   日期:2017-4-18 09:33:29 人气:  标签:

校成教〔20153

 

第一章  入学与学籍

 

第一条 凡按照广东省招生委员会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或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继续教育学院按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发现不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规定者,取消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若原录取专业已停止招生,学生可申请转入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相近专业就读,或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后自行联系转入其他院校就读。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者,视作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编排学号,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平台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若学生报考信息有误,须在新生入学报到注册时申请更正。在读期间只受理姓名更改,其他个人信息一律不予更改或更正。

 

第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当年学费,办理注册手续。无故两周不办理学年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期限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制,以基本学制为基础,实行弹性学年制。修业年限可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三年。延长学制必须在基本学制期内办理休学手续,每次可办理延长一年,但延长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应征入伍学生学习年限以服役时间加基本学制为准,入伍前办理休学手续;退伍后须及时办理复学,否则,视作自动退学)。此款不适用于因违反规定而被学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考核。按照广东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衡量学生的实际专业水平。

 

操行考核。考察学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纪律以及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课程成绩按课程总评成绩登记,采用百分制。课程总评成绩包括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其中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由平时考核、实践环节、考勤记录等综合评定;广东省及学校组织的统考成绩计算方法另定,统考课程不再安排正常考试。

 

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学期分别登记成绩。

 

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的课程,与现修专业相同的,或修读第二专业原修课程与现修课程相同且学时数相同或多于现修课程的,经审核批准可以免修(免考),但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必修课程总数的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不同层次教育所修相同课程不得互代。免修(免考)课程成绩按已修成绩登记。

 

第八条 每学期考试(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补考,补考不及格课程在当届毕业前再次安排补考。补考成绩按百分制登记分数(成绩单标记为“补考”)。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学生上课、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实验、实习等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次计算。凡缺作业、缺实验报告或无故旷课累计总时数占1门课的学习时数25%以上、请假达到该课程学习时数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查同意进行补课、补作业或实验报告后,允许参加1次补考,成绩按补考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中凡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质材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等作弊行为及协同作弊者,该科成绩以“0”分记载,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若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可以参加毕业前补考。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二条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学的学生,应按省教育厅要求填写提交“转学申请表”,并附上“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和“考生信息表”,经学校同意转出、接收学校同意转入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签署意见)。

 

学生转学,须按同层次、同科类的原则进行(受学校类型、学习形式等转学条件限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注册时可按规定申请转专业,按何专业就读以上级审批结果为准。入学后不再受理转专业申请。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必须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

 

2.有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认为确需休学者。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予以保留学籍。应征入伍,学籍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休学累计加基本学制已达到最长学制年限而未能完成学业者作肄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在学年注册时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无后续班级则编入相近专业相应班级或申请转学。

 

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学生,一律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六条 政治思想、学业、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法乱纪,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八条 学生修业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各科成绩合格者或实行学分制的修满该专业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申请参加补考,补考课程全部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可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证时的毕业届别;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一律不予办理补考、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作肄业处理。继续教育学院出具已修课程科目的成绩证明。

 

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要妥善保存。毕业证书遗失,可由继续教育学院出具证明或制发毕业证明书,毕业证一律不予补发。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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